【制度】民法典第百八十三条是合理的吗?补偿与赔偿分别该如何界定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想问一下大家的看法,受益人应当给予受害人补偿是法律责任吗?这种责任与义的存在是否合理呢?例如,甲遭遇意外事故,乙见义勇为救人致伤牺牲,甲对乙的赔偿应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自主行为还是被强制要求执行的义呢?若乙救人牺牲,但甲并未成功获救或医治无效死亡,甲方家属是否应该承担补偿义?

  说说我的理解,供参考

  1首先,赔偿和补偿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外延不同。即赔偿就是法定范围内的损失,都得依法承担;而补偿,则是酌情而定。换句话说,赔偿一定是足额的补偿。

  2民法典第183条,置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 第八章民事责任章节内,从法条置放的顺位看,补偿自然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3其实,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内容区分了情形,还是要一分为二。即有具体侵权人的,则优先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这个时候,谈补偿,个人认为应该是人道主义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这个补偿,受益人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只有侵权人无法足额承担责任时,这个时候,见义勇为者对于自己的损失,可以请求受益人酌情补偿,此时补偿,应该是说,一旦见义勇为的人行使,对于受益人说,就是一种民事责任,一旦责任成立,就具有强制执行的义。

  4至于题主的举例谈到若乙救人牺牲,但甲并未成功获救或医治无效死亡,甲方家属是否应该承担补偿义,这里在于如何识别受益人?甲未能获救,甲还是死亡,然受益人何在?

  5以上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相信还会其他网友帮助斧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在这里由法信编带您深入了解这一规定。

  对于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家的集体的财或者他人的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见义勇为受到损失情形下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包括

  1.吸收成熟审判经验,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42条规定的为维护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的为维护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应予支持,在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了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明确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的义。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者予以适当补偿的责任不再限于见义勇为者的人身损害。

  2.将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因防止制止家的集体的财或者他人的财人身遭受侵害修改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表述更加严谨规范,当然在解释上,保护家集体在民法上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属于见义勇为的类型。

  民法典总则编第183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最高人民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本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见义勇为者要求他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一要件,这里既包含了三个要件其一,主观目的的要素,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其二,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受到损害。其三,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见义勇为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

  关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的承担。依据本条规定,见义勇为受害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其一,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见义勇为者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对于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这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符合完整的侵权责任构成,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要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但基于公起见,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较后面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下的适当补偿责任有本质不同,并没有强制性。

  其二,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责任。这里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参见王胜明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以上观点摘自最高人民法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组主编华人民和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法信 懂法,更懂法律人华人民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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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我在这里想补充几点

  首先要区分法律责任和义。二者虽然都是对自己的不利益,但是义是第一性的,即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责任是第二性的,通常是不履行法定义后法律课以的不利后果,是对利益的再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本条,侵权人显然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受益人,因为此前对救助人没有义,此处应当解释为履行补偿的义更为适宜,还达不到责任的程度。

  其次,我觉得用价值判断的角度看待这一条更加合适法律对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作出安排。在救助人受有损失,而又无法获得或者无法足额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立法者在此处作出的利益安排,并不是二者哪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损失,而是进行分担。这背后的价值支撑并不仅仅是人道主义关怀,而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原则。

  最后,要强调受益人补偿的补充性和滞后性。在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益人补偿是完全自愿的。只有在无法获得赔偿时,受益人才有补偿的义。而且这种义时有条件的,一是救助人必须提出请求,也就是救助人可以选择自担损失;二是补偿是部分的适当的。

  源法商之家

  引 言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损失赔偿是实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态,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其计算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对于原有损失赔偿认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笔者梳理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五大认定规则,为实的具体适用提供参考。

  二全部损失赔偿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的所有损失。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反面效力在于,守约方不能通过违约损失赔偿获利,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意味着,守约方 可以且 只能在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只是为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划定了边界,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赔偿额还要通过损失计算方法和认定规则确定。接下本文将分别介绍二者。

  三损失计算方法与认定规则

  一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额时,首先要计算出损失赔偿总额。

  损失赔偿总额的计算,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既有财的积极减少,一般说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消极未增加,在实践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根据该意见,人民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虽然实践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损失具体类型千差万别,导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存在个案差异,但这四种方法还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范,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失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是守约方最后能得到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该总额还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二五大认定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但书条款即可预见性规则。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为理性第三人标准。理性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位置,其通常所可能预见到的范围,即为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然而,在案件情况特殊,尤其是涉及商事主体交易时,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人,法对合同主体的预见能力可能苛以更高的标准,即 理性第三人 +具体违约方标准。

  2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判断违约方是否可预见损失的时间节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方实际违约时。

  3预见内容为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而非具体损失金额。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终387号判决书提出学术通说和司法惯例认为,违约方在缔约时只需要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的类型,不需要预见到损失的程度或具体数额。

  2.扩大损失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定明确了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内涵。

  实适用扩大损失减损规则的难点在于判断 适当措施,包括判断守约方是否对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以及该措施是否适当。判断措施的适当性,不能采用结果反推法即只要未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就推定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应该从守约方的行为本身出发,考虑一方的经验技能财状况以及特殊身份等。如果守约方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使未能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其仍可请求对扩大部分损失的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

  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应予支持,这即是损益相抵规则。该规则虽然规定在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当,但并非仅能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在计算和认定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可见,损益相抵规则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之外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4.过失相抵规则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这即是过失相抵规则。该规则原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现被直接纳入民法典。

  过失相抵规则在侵权法广泛适用,曾经理论和实界对于我合同法上是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存在争议。现民法典明确了在合同关系过失相抵规则的可适用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制度与双方违约制度是不同的,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义的行为,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因此各自都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过失相抵,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使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减少,但并不会因此向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事先约定,且有两种法定的约定方式,一种是约定违约金,另一种是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的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为违约金调整规则。

  然而,对于违约损失约定的第二种方式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其调整规则。虽然约定损失赔偿额与违约金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是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违约金除了损失填补功能之外还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额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之后计算损失赔偿总额提供便利,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尽管没有明确的约定损失赔偿额调整规则,但根据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如依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算出的赔偿额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出的赔偿额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法对守约方主张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对超出约定损失赔偿额的部分应当予以支持。

  结 语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和认定问题一直是实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关系着当事人的所主张的违约损失赔偿额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法的支持。实践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系统掌握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则,以便在事前为当事人做好防御措施,事后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洪亮.债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90.

  2 参见最高法二巡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载最高人民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3 姚明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J.法学家,202003171190196.

  4 袁梁.可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的适用J.人民司法,2019358386.

  5 尹志强.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J.政法论坛,2015,33052637.

  6 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J.法学,2020044465.

  7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1补偿带有补充性,本质上不是法律制裁,由法酌情而定

  2赔偿带有惩罚性,本质是一种法律制裁,在法定范围内的损失,都得依法承担

  2.理论基础不同

  1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原则进行的

  2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

  3.原因不同

  1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

  2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

  4.方式不同

  1补偿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为辅如何解释「公责任原则」?

  家赔偿与家补偿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同一概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或者履行合同义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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